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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推广明星同款商品构成肖像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推广明星同款商品构成肖像侵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软文广告作为一种隐性营销方式,在社交媒体和电商平台上日益普及。这种推广形式在追求商业利益的也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在软文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推广同款商品的案件作出判决,明确认定该行为构成肖像侵权,为互联网销售领域的肖像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本案中,被告商家未经某知名明星同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软文广告中,大量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图片,并配以文字暗示其推荐或使用同款商品,意图借助明星的公众影响力提升产品销量。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商业推广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院进一步指出,互联网销售环境下的软文广告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商家利用明星效应推广商品,实质上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明星的肖像价值转化为商业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对明星的个人声誉和商业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案的判决不仅强调了肖像权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性,也为广大商家和内容创作者敲响了警钟。在互联网销售和广告推广中,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获得肖像权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再行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消费者也需提高警惕,理性辨别软文广告的真实性,避免被误导性信息所影响。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规范,肖像权保护必将成为商家和平台运营中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推广方式,才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互联网商业生态,促进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更新时间:2025-12-02 14: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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